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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柜员多给了1万元,离柜真能概不负责吗?
本想取出4万元
柜员不小心给了5万元
银行想要追回
取款人拒不归还
看看这事儿怎么判?
案件回顾
何某持卡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某银行取款4万元,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后,因工作失误从后侧钱箱内拿出5万元支付给何某,何某取款后离开银行。后来,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,实际结存现金少于账面结存现金1万元,经工作人员回忆,并查看公共视频,发现多给了何某1万元。
(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)
法院怎么判?
案件审理过程中,何某不承认自己多收取1万元款项,但对其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无异议,并认可1扎人民币为1万元的事实。
银行提供的三张视频截图及视频录像显示,银行工作人员从钱柜内取出5扎人民币放至何某身前的取款口,10时25分18秒,何某将4扎人民币装进袋子,10时25分25秒,何某又将1扎人民币装进袋子里。由此可以证明,何某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,而银行工作人员支付了5万元,何某实际取走了5万元。
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何某多收取该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,其作为得利人获得了该利益,并导致福建省建宁县某银行受到损失,构成不当得利,对银行的损失应予赔偿,最终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1万元,并支付利息。
离柜真的概不负责吗?
这个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。在该条款中,银行免除了自己的义务,增加了对方的责任,在此种情况下,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。
出现银行少给钱的情况,储户不必着急。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,储户保留单据,并要求银行调取公共视频。只要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期限内,我们仍然可以主张要求银行返还。
民法典有何规定?
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,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;(二)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;(三)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,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,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。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,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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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夏滨 刘昌宇
来源:CCTV《今日说法》、三明中院微信公众号
审核:欧元军投稿专用邮箱sft7000@163.com